第2种观点: 法律分析:不是所有的涉嫌犯罪的案件都会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。刑事强制措施有很多种,拘传、取保候审、监视居住、刑事拘留、逮捕都属于强制措施,各类强制措施的适用都有法定的条件。因此,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必须采取强制措施。比如说,对于那些经机关合法传唤后不到案的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,机关可以采用拘传(但也可以不经传唤就拘传的);对于那些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逮捕等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 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。被判处管制的,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;被判处拘役、有期徒刑的,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。
第3种观点: 法律分析:看情况而定,这不是必要的。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,刑事强制措施并不一定要在立案前使用的,对于现行犯,可以在立案前先行拘留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 第八十二条 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,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先行拘留:(一)正在预备犯罪、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。(二)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。(三)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。(四)犯罪后企图自杀、逃跑或者在逃的。(五)有毁灭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。(六)不讲真实姓名、住址,身份不明的。(七)有流窜作案、多次作案、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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